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
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各部门、科室: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条件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由此造成本人其它严重后果的,可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申报流程
1.所在科室负责人及时电话告知人力资源部(原则要求确诊2日内),联系电话3256509、3258628。联系人:于长海。
2.人力资源部会同主管部门核实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工伤申请上报。
3.人力资源部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落实保障待遇。
人力资源部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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